1.IPO在審期間,更換中介機構、簽字人員,對于IPO審核是否存在影響?這的確是個問題。
(資料圖)
2.根據最新的規則,我們再簡單總結一下IPO在審期間更換中介機構或者人員的情形:
①在審期間如果更換保薦機構,原則上應該撤回申請重新申報。但是,實踐案例中,如果在審IPO的保薦機構被處罰暫停資格,那么可以不重新申報,新的保薦機構履行相關的核查程序就可以。
②在申期間更換保薦代表人,原則上不需要撤回申請,只需要出具更換簽字人員的說明、更換的原因以及新的簽字人員是否履行相關職責并出具承諾。
③在審期間更換律師,原則上不需要撤回申請,新的律所需要完成盡職調查程序并且出具整套的相關文件,不影響后續的IPO審核流程。
④在審期間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也不需要撤回申請,不過實踐中卻是沒有出現這樣的案例,畢竟IPO在審期間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這樣的變動,實在是太過震撼,也太讓人浮想聯翩了,IPO就算后續繼續審核,感覺也是兇多吉少。
⑤在審期間更換簽字的會計師或者律師,那么一般不構成什么影響,只要簡單的出具一個人員變更的文件和說明就可以。
3.具體到本案例發行人的情況,倒也非常簡單,不過也挺有意思:
①發行人原來的簽字律師換所了,順理成章的將項目也帶到了新的所,而發行人的律師也相應的變成了新的律師事務所。
②按說,律師換所很常見,發行人換中介也很常見,不過這種IPO在審期間甚至是馬上要上會審核的時候,律師帶著項目換所的不多見。
③就算是律師要換所跳槽,一般也不會在企業上會前這個敏感的時間點,要不律師再忍忍等著過會了再換,要不就是企業再忍忍,就算是律師換了律所不換。這種徹底換掉的,說明真的是雷厲風行,也是因為注冊制個規則寬松吧。
4.信息披露了關于換所的相關程序以及準備的文件,新的律所和簽字律師也出具了全套新的文件供交易所和證監會審核,不過問題還是有:①發行人更換律所前后的商務條件是否有重大變化,是否存在收費差異的情況;②新的律所接觸發行人的時間節點,實施盡職調查以及完成相關文件的流程以及周期,是否滿足基本的盡職調查的要求,出具的新的法律文件是否有足夠的支撐。而對于第二點,小兵覺得應該是類似IPO在審期間換中介機構最應該重點關注的問題。本案例對于這個問題不知道有沒有詳細說明,至少信息披露中我們看不到。
申報材料及審核問詢回復顯示,2023年2月,發行人本次發行申請的律師事務所由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變更為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簽字律師由楊婕、陳健豪變更為楊婕、李潔。
一、更換律師事務所的具體原因
2023年2月,發行人出具《關于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律師事務所的專項說明》,確認本次變更律師事務所的原因為主要簽字律師工作變動。
2023年2月,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浙江天冊”)、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北京國楓”)出具《關于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律師事務所的承諾函》,確認本次變更律師事務所的原因為主要簽字律師工作變動。
浙江天冊擔任發行人律師時,楊婕律師為項目組的負責人和簽字律師之一,對發行人情況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因楊婕律師入職北京國楓,發行人改聘北京國楓為發行人律師。
二、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變更對本次發行申請的影響
2023年2月,浙江天冊、北京國楓以及涉及相關簽字律師楊婕律師、陳健豪律師和李潔律師均出具書面確認:“變更過程中相應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變更事項不會對發行人本次發行申請構成不利影響,不會對本次發行申請構成障礙?!?/p>
2023年2月,北京國楓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全套申請文件。北京國楓及其簽字律師楊婕、李潔的結論性意見,與浙江天冊及其簽字律師楊婕、陳健豪的結論性意見一致。
綜上,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變動不構成本次發行申請的障礙。
三、相關主體是否已按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核查并完整提交資料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3號》3-2發行人審核過程中變更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的規定:
(一)發行審核過程中,發行人更換簽字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的,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做好更換的銜接工作,更換后的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完成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意見后,應當將齊備的文件及時提交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并辦理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變更手續。
(二)更換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過程中,發行人、保薦機構應當出具專項說明(更換保薦機構的,由更換后保薦機構出具專項說明),變更前后的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均應當出具承諾函。
(三)專項說明或承諾函應當說明變更原因、變更后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的基本情況(從業資格、執業情況)等內容,還應當對變更前后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簽署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事項進行承諾。
(四)專項說明或承諾函應當由相關負責人及簽字人員簽字,發行人或中介機構蓋章。根據上述規定,2023年2月,發行人、保薦機構已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3號》的規定出具《關于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律師事務所的專項說明》,變更前的律師事務所浙江天冊及簽字律師陳健豪律師、變更后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國楓及簽字律師楊婕律師和李潔律師亦已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3號》的規定出具《關于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律師事務所的承諾函》。
2023年2月,北京國楓已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全套申報文件。
2023年2月,上述文件均已提交深圳證券交易所。